2025年12月24日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工作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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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工作指南

 

  1. 概述

  为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1号)和《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津发改双碳规〔2025〕5号),规范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工作,本指南对我市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实行告知承诺管理项目),在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开展节能审查验收的范围、内容及程序等作出原则规定,指导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自查,供有关单位工作参考。

  1. 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

  (4)《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

  (5)节能降碳相关政策规定、技术标准与规范等;

  (6)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节能报告,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时履行的相关手续;

  (7)实行告知承诺管理项目的节能承诺文件,区域节能报告、区域节能审查意见等。

  1. 验收范围和内容

  3.1 验收范围

  项目节能审查验收范围一般与项目节能报告评价范围及节能审查意见批复范围一致。对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根据分期建设情况、建设范围等分期进行节能审查验收。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范围与项目节能承诺范围一致。

  3.2 验收内容

  (1)项目建设方案

  以节能审查意见、节能报告中确定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生产工艺等要求为依据,对照项目施工和竣工资料,现场核验建设情况,判断项目批建一致情况,判断项目发生变动或增减的内容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2)用能系统(工序/环节)

  以节能审查意见、节能报告中确定的主要用能系统(工序/环节)以及辅助和附属生产系统等要求为依据,对照项目施工和竣工资料、供货合同,现场核验建设情况,判断落实情况。

  (3)主要用能设备

  以节能审查意见、节能报告中确定的主要用能设备容量、效率、能效等级为依据,对照设备供货合同、设备技术协议、设备性能检测报告、设备能效标识、项目设备一览表等资料,现场核验建设情况,判断落实情况。

  (4)节能降碳措施

  以节能审查意见、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降碳技术措施为依据,对照项目施工和竣工资料,现场核验建设情况,判断落实情况。以节能审查意见、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降碳管理措施为依据,对照项目的能源管理机构设置、制度建设、人员配备等能源管理文件,判断落实情况。

  (5)能源计量器具

  以节能审查意见、节能报告、《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以及相关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技术标准为依据,对照设计资料、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文件,现场核验建设情况,判断项目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是否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6)能源消费、碳排放及能效水平情况

  以节能审查意见、节能报告中确定的项目能源消费、碳排放及能效水平等指标测算为依据,对照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判断是否相符。

  (7)其他内容

  验收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其他内容。

  1. 验收程序

  (1)明确验收条件

  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建设单位开展节能审查验收自查。需要试运行的,原则上在试运行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验收。项目应具备完整的设计建设技术资料(档案)。需要节能整改的项目已全部完成问题整改,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碳排放等量减量置换方案已全部落实。

  (2)收集验收资料

  项目建设情况,包括项目立项文件,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规模,开工时间、建成时间等。

  项目基本资料,包括项目设计资料、施工合同、竣工资料等,主要用能装置(设备)表、采购合同(技术协议)、检测报告,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表等,节能降碳管理制度文件等。

  项目节能审查意见,项目节能报告;实施告知承诺管理项目的节能承诺文件及区域节能审查意见、区域节能报告。

  项目参照的节能降碳相关政策规定、技术标准与规范等。

  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碳排放等量减量置换方案落实情况证明材料。

  项目试运行所消费的各类能源统计报表、外购发票或凭证等。

  (3)建立验收自查组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行业类型、建设规模、工艺技术、验收时间等要求,组建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验收组,可聘请相关行业专家一同参与。验收组应明确人员分工及工作要求等,并制定验收方案。

  (4)组织实施验收自查

  验收组按照节能验收方案,对项目的建设方案、用能系统(工序/环节)、主要用能设备、节能降碳措施、能源计量器具等进行验收。验收组应做好验收过程记录,包括验收方式、验收内容、发现问题、现场照片资料等。

  (5)形成验收自查报告

  验收组根据验收情况,编制项目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结论须明确项目是否发生重大变动。重大变动情形包括: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发生变化;主要生产装置、用能设备、工艺技术路线等发生变化;主要产品品种发生变化;项目其他方面较节能报告、节能审查意见等发生重大变化。

  (6)提交验收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经验收组成员签字和项目建设单位盖章后,由项目建设单位上传至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备查。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向市、区发展改革委报告。

 

阅读原文:https://fzgg.tj.gov.cn/xxfb/tzggx/202512/t20251224_72067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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