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5日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港保税区关于扩大消费支持零售企业高质量 发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SHARE: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家《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助力天津“双中心”城市建设,全方位推动零售企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党委、管委会决策部署,现将《天津港保税区关于扩大消费支持零售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0月19日

  为深入贯彻国家《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助力天津“双中心”城市建设,契合构建“大消费”工作格局要求,充分发挥政策引领作用,丰富消费新业态,优化消费环境,激发消费活力,全方位推动零售企业高质量发展,持续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结合天津港保税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支持零售企业优化和扩大消费供给。对零售企业分类予以支持,对符合初创型、成长型、发展型、稳健型、支柱型、领军型、龙头型认定条件(零售企业类型认定标准详见附件1)的零售企业,按年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90万元、180万元、480万元、800万元、1200万元资金支持。若企业次年符合上一年度申报类型标准或更高类型标准,可继续申报。

  第二条 支持零售企业改善消费环境、丰富消费业态。对商贸零售企业实地经营、搭建新消费场景、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盘活闲置场地、数字化建设、工服贸企业发展零售、品牌连锁店发展、首店经济发展、便民生活圈建设、提供平行进口汽车三包质保等十个方面给予资金支持。

  (一)支持零售企业实地经营。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已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范围且按规定向天津港保税区统计部门报送数据的零售企业,若通过租赁场地开展实体经营活动,年度商品终端销售规模超过1亿元(住宿和餐饮类企业年度营业规模超过1000万元)且较上一年度实现同比增长,按当年实际支付租金的2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鼓励企业搭建新消费场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已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范围且按规定向天津港保税区统计部门报送数据的零售企业,通过升级改造装修打造沉浸式、体验式、融合式等新消费场景且装修面积在50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实际装修投资额的2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鼓励零售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已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范围且按规定向天津港保税区统计部门报送数据的零售企业,新购入或升级改造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按实际投资额的4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鼓励商业企业盘活闲置场地。鼓励商业企业盘活闲置商业设施、商业楼宇等场地。对符合最新版《天津市存量资产分类》认定标准,且盘活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区域范围闲置商业设施、商业楼宇等资产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市场化运作项目,按该项目首年实际租金的20%给予承租方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鼓励零售企业数字化建设。支持商贸零售企业数字化转型,搭建大数据平台、自助终端、智能货架、溯源系统等数字化建设项目。对实施数字化建设项目且年度商品终端销售规模同比增长的零售企业,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六)鼓励工服贸企业发展商贸零售业务。鼓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已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范围且按规定向天津港保税区统计部门报送数据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贸易企业,新增或拓展商贸零售业务。上述企业新设立商贸零售企业、新增商品终端销售业务的,按年度每新增商品终端销售额1000万元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七)促进品牌连锁经营发展。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已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范围且按规定向天津港保税区统计部门报送数据的总部型企业,符合在天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开设不少于20家品牌连锁实体门店,在天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设品牌连锁实体门店的,按每新设一家品牌连锁实体门店给予总部型企业5万元资金支持,单个总部型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八)促进首店经济发展。国内外知名品牌在天津港保税区开设亚洲首店、中国首店、天津首店、滨海新区首店,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分别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15%、10%、5%给予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九)推动便民生活圈建设。天津港保税区“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覆盖范围的新建或改造商业配套项目(含商业综合体、特色街区、农贸市场、超市、餐厅等),满足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经营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给予投资主体企业资金支持。天津港保税区空港片区、海港片区、临港片区的商业配套项目,分别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10%、15%给予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支持传统优势产业发展,提高平行进口汽车的售后服务保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鼓励平行进口车零售企业通过购买保险方式提供车辆三包质保,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已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范围且按规定向天津港保税区统计部门报送数据的平行进口汽车零售企业,年商品零售额超过5000万元,按其申报当年购买平行进口车三包质保保险单总保额的4‰给予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企业享受本条政策,须购买经天津市平行进口汽车三包责任工作组备案的保险公司提供的平行进口汽车三包责任保险产品。

  第三条 申报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表;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在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等实现统一结算的门店企业提供相关销售流水);

  (三)完税证明;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信用中国《信用信息报告》;

  (六)租用场地的需提供租赁合同、付款凭证(租赁协议需签订三年以上);

  (七)经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计,符合本细则要求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包含企业基本情况、股权结构情况、申报当年含税商品零售额、项目实际投资额、申报年度缴税情况、实际租用办公面积等;

  (八)申报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包括企业名称、账户号码、开户银行、开户行行号等;

  (九)申报第二条(七)至(九)款的,需补充实际经营地址佐证材料、门店开业资料及经营的照片(需证明在申报年度内开业);

  (十)申报第二条(七)款的,需补充提供品牌方拥有品牌的证明材料(如商标注册证等)及品牌授权协议;

  (十一)申报第二条(八)款的,需补充提供品牌方或品牌授权单位出具的首店承诺书;

  (十二)申报第二条(九)款的,需补充提供相关经营许可证照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卫生、消防、环保、医疗器械等方面)

  (十三)申报第二条(十)款的,需补充提供车辆购置发票、车辆保险保单复印件;

  (十四)要求提供的其他佐证材料。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申报流程如下:

  (一)发布申报通知。天津港保税区行业主管部门适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政策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流程、申报时限等具体要求。

  (二)项目申报受理。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一份,电子版同步报送)提交至天津港保税区指定受理窗口,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三)项目材料审核。天津港保税区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核,必要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审核工作。

  (四)资金拨付。审核通过后,天津港保税区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完成审批后依法依规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拨付资金。

  第五条 支持资金以万元人民币为单位,向下取整。

  第六条 原则上企业不得合并申报。同一企业的同一业务或同一项目,若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及天津港保税区其他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申报年度内,企业就同一业务或同一项目已申报享受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及天津港保税区相关支持政策,其对应部分本实施细则不予支持。本实施

  细则第一条、第二条可同时申报享受;第二条内各条款不可同时申报享受。

  第七条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企业,不得通过更换经营主体就同一业务、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新设主体申报时,应当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接受核查;经查实存在套取资金等违规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资格,追回已拨付资金,并限制其后续申报天津港保税区各类支持政策资格。

  第八条 申报当年近三个自然年度内,企业若有安全事故、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群体性投诉等情形,不得申报。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任一情形的,一经查实,视情况采取停止拨付、不予核查通过等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5年1月1日至本实施细则施行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本实施细则试行期三年,如遇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及天津港保税区相关政策发生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本实施细则由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天津港保税区商务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附件:1.天津港保税区零售企业类型认定标准

     2.相关词汇释义

 

 

 

 

阅读原文:https://www.tjbh.gov.cn/bsq/contents/10835/296679.html

SH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