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8日

天津滨海新区条例
SHARE:

        (2002年10月2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5年5月21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5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改革创新

  第四章 开放合作

  第五章 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进一步推进天津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发挥天津滨海新区的示范带动和支撑引领作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天津滨海新区(以下简称滨海新区),是国务院批准的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和国家级新区,是承担国家重大发展和改革开放战略任务的综合功能平台。

  第三条 滨海新区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构建新发展格局,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充分发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合作功能区和重要战略支点作用,在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上更有作为,在激发经济发展活力上精准施策,在重点领域改革上深化探索,努力打造高质量发展引领区、改革开放新高地、城市建设新标杆,建设生态、智慧、港产城融合的宜居宜业宜游宜乐美丽滨海新城。

  第四条 赋予滨海新区更大的自主改革创新权。滨海新区应当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加强改革系统集成,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探索创新相关管理措施,发挥改革先行先试作用,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第五条 滨海新区应当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深化与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合作,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机制,提高通道型、平台型、海洋型、制度型、都市型开放水平,以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 本市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为战略牵引,推动京津冀区域一体化、京津同城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滨海新区应当服务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落实加强与北京城市副中心、河北雄安新区错位联动发展的要求,支撑京津冀更好发挥高质量发展动力源作用。

  第七条 滨海新区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八条 滨海新区应当推进港产城协同联动,以港聚产、以产兴城,完善港口带物流、物流带经贸、经贸带产业、产业带城市发展体制机制,推动港产城融合发展。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和支持滨海新区各项改革创新,组织推动滨海新区带动其他区联动发展。

  相关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支持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高质量发展有关政策的实施。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履行政府职能,健全决策机制,改革执法体制,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权力监督,推进政务公开。

  第十一条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履行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职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实施滨海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

  (二)组织落实国家和本市支持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统一推进综合交通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四)推进落实港产城融合发展;

  (五)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赋予滨海新区更大自主发展权。除依法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管理或者需要全市统筹的事项外,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市级管理权限授权或者委托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使,具体事项范围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深入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提高市场准入便利化程度,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相对集中实施行政许可相关制度,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五条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均衡性和可及性,为社会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十六条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促进和服务经济功能区的改革发展,为经济功能区的高质量发展创造更加开放、宽松和便利的环境。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和中新天津生态城等经济功能区的管理机构,履行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能,接受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的领导。

                  第三章 改革创新

  第十七条 滨海新区应当健全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和未来发展方向的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深化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改革,拓展产业、金融、消费、港航功能等领域的改革创新,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

  第十八条 滨海新区应当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完善自主创新、原始创新机制,优化创新生态,集聚创新资源,搭建创新服务平台,培育、引进创新主体,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化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智能科技、生命科技、低碳科技等领域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在前沿领域建设全国重点实验室、海河实验室和市级重点实验室等各类实验室,在优势领域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支持深化职务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改革,鼓励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探索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按照规定赋予科研人员。

  支持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为完善科技创新政策提供可复制经验。

  滨海新区应当加强同天开高教科创园等园区的科技创新协同和产业体系配套融合。

  第十九条 滨海新区应当融入和服务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建立健全区域创新体系,强化区域协同创新和产业协作,完善创新功能互补机制,构建产学研协作新模式,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

  本市推动先进制造业与北京科技研发能力更好结合,支持建立完善滨海新区与北京科创园区协同创新、产业协作、利益共享等机制,推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算力基础设施共用,支持滨海新区积极承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本市支持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高质量发展,复制用好北京中关村改革创新经验,构建类中关村创新创业生态系统,培育创新科技发展空间,打造北京创新资源在天津高质量转化优质承载地。

  第二十条 滨海新区应当构建以实体经济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石化、汽车、装备制造等传统优势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转型升级,发展壮大智能科技、信创产业、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等新兴产业,培育生物制造、细胞和基因治疗、脑科学与智能医学、深海探采、空天利用等未来产业。创新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发展模式,推动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手段赋能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先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

  第二十一条 滨海新区应当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推进金融改革创新,鼓励国内外金融要素市场、金融机构及金融业相关服务机构向滨海新区聚集,支持发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聚焦产业低碳转型、生物多样性、循环经济等前沿优势领域探索可持续金融,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质效。

  支持开展租赁业外汇政策试点,鼓励拓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序拓宽租赁物范围,增强租赁业国际竞争力。

  支持商业保理公司依法合规探索发展国际保理业务,允许商业保理公司在符合进出口与收付汇一致性要求的前提下,办理基于真实国际贸易背景的商业保理业务,推动商业保理稳步发展。

  第二十二条 滨海新区应当发掘特色产业产品市场潜力,构建畅通高效的产销链条,探索发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增加优质商品和服务供给,培育发展自有品牌,建设国际消费中心重要承载地。

  滨海新区应当发展邮轮经济、保税经济等跨境消费,多渠道扩大特色优质商品和服务进出口,增强国际消费资源集聚能力。

  支持在滨海新区举办购物、文化、创意、设计、运动、动漫、影视、科技、旅游等领域的标志性活动,发展海洋文化体验、海洋休闲运动等亲海消费,培育首发经济、夜间经济,引育电影节、文化节、音乐节、服装节、演唱会等时尚消费活动,激发消费新活力。

  第二十三条 滨海新区应当支持智慧港口、绿色港口建设,充分依托天津港作为国际枢纽港的优势,推进临港配套设施和服务提质升级,拓展港口增值功能,发展适港产业和临港经济。

  滨海新区应当支持区域航空枢纽建设,充分利用空港资源,建设临空经济区,大力发展航空物流等产业。

  滨海新区应当充分发挥陆海内外联动、海空联动优势和作用,增强海港、空港辐射能力,营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环境。

  第二十四条 滨海新区应当支持航运服务业发展,培育航运服务新生态,建设国际航运服务集聚区,发展航运总部经济,推动航运物流、航运金融、航运保险、航运法律服务、航运文化、航运科技等发展,提升航运服务质量。

  第二十五条 滨海新区应当推进陆海统筹协同发展,大力发展海工装备、船舶制造等海洋经济,积极发展海洋能源、海洋生物、海水淡化等蓝色产业,推动国家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加强海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六条 滨海新区应当推进人才发展工作改革,制定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和激励保障措施,在人才评价中突出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导向,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给予政策支持和服务。

  支持滨海新区与京津冀高校面向智能制造、生物制造、新能源等领域共建未来技术学院、卓越工程师创新研究院,稳步扩大高层次人才培养规模。支持滨海新区深化产教融合、科教融汇,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和使用力度。

  支持滨海新区探索建立更加开放便利的海外科技人才引进和服务管理机制,推动建设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

  第二十七条 滨海新区应当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坚持以文化人、以文惠民、以文润城、以文兴业,加强优秀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深入挖掘海洋文化,加大保护性建筑、革命文化遗址、工业遗产遗存、名人故居等保护力度,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

  第二十八条 滨海新区应当发挥产业聚集优势和辐射功能,完善产业转移利益共享机制,通过产业发展互补、资源要素对接等,创造条件带动其他区共同发展。

  第二十九条 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下,滨海新区改革和创新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可以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相关规定,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相关决定、决议,并依法履行备案程序。

  第三十条 本市鼓励在滨海新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过程中勇于探索、敢于担当,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发展环境。

  在滨海新区开展改革创新工作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要求,勤勉尽职,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依法依规免除其相关责任。

                  第四章 开放合作

  第三十一条 滨海新区应当深化对外开放合作,发挥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等政策作用,积极探索扩大开放的领域、试点内容及相应的制度措施,建设更高能级的开放合作平台,构建高水平开放型经济体制,全面提升开放合作综合服务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市全力支持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合作平台、合作中心建设运行,推动滨海新区用好中国—上海合作组织数字经济合作平台,在跨境数据流动、人工智能应用、智慧城市建设、数字贸易等重点领域加强对外交流合作。

  第三十三条 滨海新区应当落实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放宽电信、医疗等服务业市场准入,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 滨海新区应当鼓励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境外投资服务平台,优化权益保障、投资促进、风险预警等境外投资综合服务,提升境外投资质量效益。

  第三十五条 滨海新区应当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保税贸易、市场采购贸易等新型贸易方式发展,推进对外贸易便利化。

  滨海新区应当推动货物贸易优化升级,增强服务贸易发展活力,支持数字贸易创新发展,提升对外贸易综合竞争力。

  第三十六条 滨海新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金融业实施更大力度的对外开放举措,优化跨境金融服务,提升跨境人民币业务便利度,推进外汇管理便利化改革,拓展自由贸易账户应用,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服务。

  第三十七条 滨海新区应当支持提升口岸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推进智慧海关建设,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功能,提升通关效率,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和服务能力。

  支持将有关服务贸易管理事项纳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丰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贸易板块功能,为企业提供线上备案、统计申报等便利服务。

  第三十八条 滨海新区应当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的建设和发展,支持自贸试验区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在更大范围构建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

  支持滨海新区复制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经验,推动政策互动、优势叠加。

  第三十九条 滨海新区应当支持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推动综合保税区功能升级和体制机制创新。

  第四十条 滨海新区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健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服务机制。

  滨海新区积极培育和发展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提供知识产权服务,提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争端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援助。

  第四十一条 滨海新区应当建立健全涉外商事纠纷解决联动机制,探索开展涉外商事纠纷调解工作。

  支持仲裁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在滨海新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仲裁业务,提高商事纠纷仲裁专业化水平和国际化程度。支持境外仲裁机构在特定区域内与本市仲裁机构合作,开展涉境外仲裁业务。

                  第五章 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十二条 滨海新区应当持续提升城市品质和服务功能,健全现代化城市治理体系,提升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促进职住平衡,推进社会事业优质均衡发展,提高居民生活品质。

  第四十三条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市更新和乡村建设,完善市政公用设施和综合配套,促进公共资源科学配置和均衡布局,增强城市发展的持续性、宜居性。

  第四十四条 滨海新区应当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优化创业促进就业政策环境,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健全精准高效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

  滨海新区应当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保障平等就业权利,促进劳动报酬合理增长。

  第四十五条 滨海新区应当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完善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机制,发展高质量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以及高水平、开放式、国际化高等教育,引进北京和其他地区优质教育资源,积极开展国际合作,持续提升教育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支持滨海新区创新普惠托育服务发展模式,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提升服务可及性。

  第四十六条 滨海新区应当深化医疗卫生领域改革,创新医疗卫生体制机制,深化以公益性为导向的公立医院改革,拓展智慧医疗应用场景,建设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第四十七条 滨海新区应当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加快推动银发经济规模化、标准化、集群化、品牌化发展,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第四十八条 滨海新区应当深入推进便捷高效的智慧城市建设,探索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运营路径,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和多场景应用,推动城市治理智慧化、精细化。

  第四十九条 滨海新区应当加强绿色低碳城市建设,强化生态环境治理,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产领域节能降碳,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建设。

  滨海新区应当优化能源结构,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鼓励新能源领域技术创新、体制创新和模式创新。

  支持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探索开展绿色低碳领域技术研发、标准制定、成果转化、产品应用等活动,推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实现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

  支持滨海新区在国家循环经济战略布局中发挥引领作用,畅通资源循环利用链条,推动打造全国性、功能性的资源回收再利用平台。

  第五十条 滨海新区应当构建绿色交通体系,推行公共交通优先政策,积极发展绿色环保、方便快捷的公共交通,推动交通运输结构优化,鼓励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的交通工具。

  第五十一条 滨海新区应当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社会安全稳定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五十二条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可靠的韧性城市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体制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建设施工、交通运输、特种设备、燃气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指导、协调、推动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防灾体系建设,做好海堤、避风港、防护林、避风锚地、应急避难场所等防御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提高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与风险防范应对能力,做好洪涝、台风、风暴潮、海冰等灾害的防范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市纳入滨海新区国土空间规划的其他区域,参照适用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SHARE: